辽药监告〔2025〕93号
经审评,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口周肌功能训练器符合《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》(辽药监告〔2025〕73号)第四条规定的情形,确认为辽宁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。
该产品自本公告之日起5年内申报注册的,将按照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程序实施审评审批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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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8月11日